证监会对金利丰予以谴责及罚款50万元
05.05.2015 18:54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金利丰)作为持牌法团适当人选的资格,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5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发现,一名金利丰雇员于2009年1月19日,在澳门替22名当地居民开户,并接受他们的买卖指示及款项。这些客户每人购入了一手或三手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电讯盈科)股份(注3)。
由于金利丰及参与今次事件的该名雇员均未取得澳门金融管理局(澳门金管局)有关在澳门进行受规管活动(包括开立证券帐户及接受证券交易买卖指示)的许可,故有关行为违反了澳门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2014年10月,澳门金管局在针对金利丰的法律程序中作出最终裁定,向违反了《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的金利丰施加制裁并罚款澳门币75万元(注4)。
金利丰的行为使证监会关注到该公司是否为本会持牌法团的适当人选。
证监会认为,金利丰违反澳门法例,令其信誉、品格及可靠度受到质疑,因为作为证监会持牌法团,金利丰并非只是有责任就其在香港市场上的行为,显示其具备这些特质。金利丰亦必须尊重及遵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则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尤其是金利丰进行其业务活动的地区的法例(注5)。
证监会在2014年1月向中介人发出通函,提醒中介人在进行跨境业务时的责任,包括确保所有相关法例及责任得到遵守的重要性(注6)。
完
备注:
- 金利丰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持有相关交易所涉及的电讯盈科股份的股东之后在2009年年初该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决定是否采纳建议将电讯盈科除牌及私有化的协议安排;该协议安排最后被撤回。
- 该名金利丰雇员当时的行为违反了澳门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1993年7月5日第32/93/M号法令),因为金利丰没有取得任何在澳门进行有关业务的许可。澳门金管局对金利丰作出的最终裁定已获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批准。
- 证监会在澳门金管局于2014年10月对金利丰作出最终裁定后,继续进行其针对该公司的纪律处分行动。
- 请参阅2014年1月28日题为“ 有关跨境业务活动的法规遵守事宜 ”的通函。
有关上述事宜的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05.05.2015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