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的制裁

28.02.2019  04:10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已根据《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第3条分别订立规例,以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议决对(i)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即北韩)、(ii)伊朗及(iii)也门的制裁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五年每年执法部门分别按该等规例采取的执法行动的次数及详情,以及该等行动引致的检控及定罪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答复:

主席: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须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决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而采取的措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须按外交部的指示,实施联合国安理会所议决的制裁,以履行国际义务。

  现时联合国安理会共针对十四个地方(注一)(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伊朗及也门)和两个组织(注二)施加制裁或限制。特区政府透过《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下称《条例》)及行政长官在《条例》下订立的规例,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针对该十四个地方和两个组织施加的制裁或限制。相关的执法部门亦一直以不偏不倚的态度,依法严肃跟进任何怀疑违反《条例》的个案。

  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和香港海关(海关)是《条例》的执法部门。过去五年,警务处和海关就怀疑违反制裁的个案进行调查按年划分的相关数字如下∶

年份个案数目
二○一四13
二○一五5
二○一六14
二○一七86
二○一八182
总数300

注:假如一个怀疑个案同时涉及不同范畴的制裁措施,两个部门会分别跟进调查,上述数字是两个部门处理的个案数目总和。为确保调查工作保密,我们不会公开个案详情(包括相关个案所涉及的地方和组织)。

  香港实施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制度完善,加上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严谨并具阻吓力,不少被怀疑的香港注册公司已被剔除注册,亦有可疑船只被拒绝进入香港水域,这均有效事先阻止不法分子利用香港作为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基地,从而维护香港的国际声誉。

  在《条例》下暂时未有检控或定罪个案。香港会继续依法维持严格的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制度,执法部门会继续根据其法定权力,积极跟进所有怀疑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个案,并会在有足够证据时提出检控。

注一:这十四个地方是阿富汗、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马里、索马里、南苏丹、苏丹,以及也门。

注二:这两个组织是伊黎伊斯兰国及基地组织。 

2019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