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因利便交易活动方面的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50万元

21.03.2018  18:51



瑞银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瑞银证券)因没有就利便交易活动制订有效的监管措施,对交易活动及客户同意作纪录,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50万元(注1及2)。

瑞银证券在证监会于2016年进行的视察及其后的调查期间,没有向证监会提供其利便客户交易的完整资料。尤其是,瑞银证券当时只能找出其在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进行的利便客户交易中约一半的客户同意纪录。

瑞银证券作为一家持牌法团,有责任根据监管规定具备及有效地运用其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适当地进行其业务活动。瑞银证券亦应备存及保留足够的纪录,以解释其利便客户业务的运作。

证监会在与瑞银证券解决关注事项时,已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

  • 瑞银证券主动与证监会全面合作解决与纪律处分行动有关的监管关注事项,令此事可完结;
  • 委聘检讨机构检视瑞银证券向证监会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 引入持续性的监督检讨,以确保取得足够的客户同意;及
  • 瑞银证券的董事会已承诺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以确保就利便交易备存及保留足够的纪录。
  • 备注:

    1. 瑞银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第3项一般原则(能力)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具备及有效地运用其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便适当地进行其业务活动。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