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中介滥收 初步反应正面

08.02.2017  19:35
代主席:

 

多谢麦美娟议员的动议,以及梁耀忠、胡志伟和梁继昌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香港是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金融机构为市民或企业提供借贷,可为经济持续发展注入动力,而放债人(即坊间一般称的财务公司)亦可为财政条件较差的市民或企业提供银行以外的合法借贷渠道。

 

现今社会资讯发达,市民或企业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无须通过第三方申请,减省手续费之余,亦可降低被不良分子以财务中介之名滥收费用或欺骗款项的风险。随着近年政府推动金融科技,已有放债人采用流动技术及大数据处理贷款申请,令直接向放债人借贷更方便。

 

去年,我们在立法会事务委员会及其他不同场合,都讨论过有借款人因为被游说透过第三方转介向放债人借贷,而让自称中介的骗徒以不同名目收取高昂费用,甚或编造不同借口扣起借款人的贷款后潜逃。为此,政府在去年落实了四大应对措施,即加强执法、加强公众教育、加强为市民提供的谘询服务,以及施加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

 

(一)加强执法

 

首先,警方过去两年采取了多次大型执法行动。部分案件已被落案控告「串谋诈骗」,并已排期于法院审理。

 

(二)公众教育

 

为了提醒公众注意不良中介的诈骗手法,我们在去年4月至11月推行了第一轮公众教育活动,包括播出政府宣传短片及声带、张贴海报和派发资料小册子。

 

(三)加强为公众提供的谘询服务

 

此外,社会福利署去年起推行先导计划,资助非政府机构设立电话热线,令受财务问题困扰的市民可以及时得到情绪支援和其他援助渠道的资讯。

 

(四)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

 

因应中介滥收费用这个核心问题,个别立法会议员提出检讨及修订《放债人条例》。但现行条例已明文禁止放债人、与其有关连的各方(例如其雇员、代理人及代其行事的人),以及与放债人共谋的人向借款人收取费用。虽然有意见认为中介滥收费用的问题可能反映执法不力或现行法例未尽完善,但经与执法部门研究后,我们认为法例已清楚将收取费用列为刑事罪行,应该集中处理执法面对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新的规管措施的首要目的应是确立中介不能向借款人收费的规定。

 

我们经谘询放债人后,向牌照法庭提出施加额外放债人牌照条件。牌照法庭亦已按程序,就所有放债人牌照施加了额外牌照条件,并已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自该日起,任何向放债人借款的市民或企业应谨记,绝对不应向任何中介就涉及其贷款申请的事宜付出任何费用。

 

额外牌照条件要求放债人在处理涉及中介的贷款申请时必须做好尽职审查,只能在已符合有关的额外条件后,才能向借款人批出贷款。如果贷款申请涉及中介,该中介不可向借贷人收取任何费用,并必须获放债人委任和载列于放债人登记册。市民在使用中介服务前,应在公司注册处的网站查阅登记册,核实中介的身分。

 

为配合新规管措施的落实,第二轮公众教育活动已自去年11月底展开,包括播出新的政府宣传短片及声带,透过不同渠道(如区议员、立法会议员办事处)分发新资料小册子和张贴新海报,提醒借款人可以如何保障自己。

 

未来计划

 

新规管措施是按现有的良好法例基础上制定,可有效打击不良中介及其与放债人共谋诈骗借款人收取高昂费用的问题,有助公众及合法经营的放债人防范骗徒,以及协助警方更有效作出举证。

 

新的规管措施至今虽只实施约两个多月,但市场反应正面,放债人的广告也加入了风险提示字句。虽然有议员在议案中引用一些个案或投诉数字,但根据过往经验,牵涉不良中介案件的人士通常会于案发后数个月甚至一年后才作出举报。因此,那些数字都只是反映新措施落实前的情况。

 

我们会留意新措施落实情况及与警方、非政府团体和放债人业界组织等保持紧密沟通,了解不良中介的手法有否转变。我们会在额外牌照条件实施六个月后检讨其成效,并会根据检讨结果,考虑是否有需要推行更多改善措施。

 

代主席,我会在总结发言时就议员的意见和各项相关议题再作整体回应。

 

(以上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2月8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促请政府加强规管放债人及财务中介公司」议员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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